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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沃得森

    广西沃得森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41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梁炜艳与广西沃得森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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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2民初4315号 劳动争议

    原告-梁炜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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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1-04-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桂0102执448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19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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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3民初1465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蒋志斌 被告- 黄航辉 广西沃得森投资有限公司 黄娟英 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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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蒋志斌与被告黄娟英、黄航辉、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沃得森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蒋志斌向本院提出变更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娟英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万元;2、判令被告黄娟英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5万元(计算方法: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5月17日起,以欠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为基数计付,按日千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28日。详见附件: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之后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费用暂计395万元;3、判令被告黄航辉、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沃得森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定于2021年3月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的庭审无法进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20)桂0103民初1465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另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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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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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3民初1465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蒋志斌 被告- 黄航辉 广西沃得森投资有限公司 黄娟英 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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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蒋志斌与被告黄娟英、黄航辉、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沃得森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20)桂0103民初1465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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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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