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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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炜艳与广西沃得森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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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431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梁炜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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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4-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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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桂0102执448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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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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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465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蒋志斌 被告- 黄航辉 广西沃得森投资有限公司 黄娟英 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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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蒋志斌与被告黄娟英、黄航辉、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沃得森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蒋志斌向本院提出变更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娟英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万元;2、判令被告黄娟英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5万元(计算方法: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5月17日起,以欠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为基数计付,按日千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28日。详见附件: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之后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费用暂计395万元;3、判令被告黄航辉、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沃得森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定于2021年3月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的庭审无法进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20)桂0103民初1465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另定于2021年4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A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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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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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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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465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蒋志斌 被告- 黄航辉 广西沃得森投资有限公司 黄娟英 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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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蒋志斌与被告黄娟英、黄航辉、凤山县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沃得森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20)桂0103民初1465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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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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