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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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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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执保10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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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27 |
2 |
中山市古镇和悦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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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5民终5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和悦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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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02 |
3 |
南宁祥木霖木业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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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6民辖终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宁祥木霖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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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19 |
4 |
广州市今筑思建材有限公司与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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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84民初24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人-广州市今筑思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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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8-04 |
5 |
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道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宁波道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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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03民初425号之四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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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5-24 |
6 |
匡显华与刘贻佳、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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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91民初108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匡显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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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28 |
7 |
罗海与郑友泽、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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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2民初51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罗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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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10 |
8 |
深圳富鸿达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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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91执19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富鸿达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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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1 |
9 |
张希国与广州隽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龙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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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84民初86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张希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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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5-31 |
10 |
莫仕波与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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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0279号 | 社会保险纠纷 |
原告-莫仕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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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8-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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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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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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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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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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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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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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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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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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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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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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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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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云0102民初4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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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43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小梅 当事人- 云南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云南嘉康建设有限公司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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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436号李江龙、云南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嘉康建设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支付2021年3月19日起至12月30日(扣除260元/天基本工资后的)加班计件计量工资欠款43126.50元给原告;2.判决二被告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支付占用工资欠款利息3320.74元给原告。计算公式:以43126.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0日起至诉讼期间的2022年6月29日,即:工资欠款43126.50元×3.85%年利率×4倍计算÷12个月×6个月=3320.74元,以上二项合计46447.24元;3.判决二被告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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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2 |
(2022)云0102民初4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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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43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洪 当事人- 云南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云南嘉康建设有限公司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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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435号李江龙、云南嘉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嘉康建设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支付2021年3月19日起至12月30日(扣除260元/天基本工资后的)加班计件计量工资欠款43126.50元给原告;2.判决二被告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支付占用工资欠款利息3320.74元给原告。计算公式:以43126.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0日起至诉讼期间的2022年6月29日,即:工资欠款43126.50元×3.85%年利率×4倍计算÷12个月×6个月=3320.74元,以上二项合计46447.24元;3.判决二被告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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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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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22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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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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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4 |
(2020)粤2072民初166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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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661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郭小平 被告- 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 张海华 张正义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润悦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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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6615号张正义: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平与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张海华、张正义、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润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已经解除;二、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71986元及利息(利息以707198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超期补偿款244330元及利息(超期天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利息以24433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上两项合计7316316元。四、被告张海华、张正义、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润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对《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所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上述全部债务;六、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及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正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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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5 |
(2020)粤2072民初165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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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6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 张海华 张正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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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6589号张海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张海华、张正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0)粤2072民初1658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8,922,178.06元及支付逾期利息210,497.99元(以28,922,178.0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为210,497.99元);二、被告张海华、被告张正义对被告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上暂共计人民币29,132,676.05元。(2020)粤2072民初165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海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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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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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288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高飞 当事人-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宁市龙光玖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正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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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高飞诉被申请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正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南宁市龙光玖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288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五庭707室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4852305)。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单位按缺席程序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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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7 |
(2020)粤0111民初1000号原告广州冀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创腾建设有限公司、杨嘉武、张文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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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0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冀诚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创腾建设有限公司 杨嘉武 张文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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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000号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创腾建设有限公司、杨嘉武、张文洪: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冀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创腾建设有限公司、杨嘉武、张文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00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的时间为举证期满后2020年9月18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案件经办人:白亮联系电话:020-83075688、83075626回邮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533926182020-06-1617:43:50:621(2020)粤0111民初1000号原告广州冀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创腾建设有限公司、杨嘉武、张文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开庭,有限公司,原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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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8 |
送达民事裁定书—四川源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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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民辖终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源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 洪 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 刘小均 四川源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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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四川源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你方与黄及洪、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刘小均、四川源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送达地址信息不详,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3民辖终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147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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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9 |
(2018)粤0306执427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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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4275号 | - |
原告- 深圳市龙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当事人-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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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6执4275号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审176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06执42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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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
10 |
(2016)粤0606民初767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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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767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黄霜生 被告- 丁中军 广州振基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永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光润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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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中军、广州振基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霜生诉被告丁中军、广州振基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光润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上诉状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中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6000元,并从2015年4月1日起以336000元为基数,按每月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对被告丁中军的上述债务在3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642.40元,由被告丁中军、广东永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向你们公告广东永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一、撤销(2016)粤0606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撤销(2016)粤0606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案件受理费由广东永基建筑基础有限公司与丁中军共同负担的判项;三、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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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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