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青工商合处字[2017]37号)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合并处罚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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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详情 |
| 2 | 青黄市质监处字(2017)2号 | 青岛市黄岛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宣传材料制作费用为10500元,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2、罚款10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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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7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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