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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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梁万强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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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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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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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因与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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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823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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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6823号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因与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6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53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53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与梁万强就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四街11号103东部位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5月14日解除;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四街11号103东部位腾空交还给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三、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差额258172元;四、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16033元/月的标准向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支付2020年1月起至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20元,均由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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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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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因与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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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823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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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6823号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因与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6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53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53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与梁万强就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四街11号103东部位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于2020年5月14日解除;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四街11号103东部位腾空交还给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三、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差额2558172元;四、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16033元/月的标准向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支付2020年1月起至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20元,均由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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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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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因与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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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823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 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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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823号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因与梁万强、广州市铭豪原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一案。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5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23日9时30分-10时30分在第59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庭询。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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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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