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刘俊逸与邴月、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俊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与邴月、祁树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0391民初37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37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民初3773号邴月、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刘俊逸诉被告邴月、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77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俊逸购车定金6.9万元;二、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俊逸违约金6.9万元;三、驳回原告刘俊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原告负担438元,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王助理联系电话:0755-86705770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注:本公告于2020年3月2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0-03-31 |
2 |
(2019)粤0391民初37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37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俊逸 被告- 邴月 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民初3773号邴月、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刘俊逸诉被告邴月、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77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俊逸购车定金6.9万元;二、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俊逸违约金6.9万元;三、驳回原告刘俊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原告负担438元,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王助理联系电话:0755-86705770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注:本公告于2020年3月2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0-03-31 |
3 |
(2019)粤039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42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邴月 祁树维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4286号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协议》;二、被告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购车款26.58万元;三、驳回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3-25 |
4 |
(2019)粤039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42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391民初4286号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协议》;二、被告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购车款26.58万元;三、驳回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3-25 |
5 |
(2019)粤0391民初42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42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邴月 祁树维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28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2月20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0-30 |
6 |
(2019)粤0391民初42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42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西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28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邴月、祁树维、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2月20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0-30 |
7 |
(2019)粤0391民初37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37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邴月、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刘俊逸诉被告邴月、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77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邴月、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25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9-24 |
8 |
(2019)粤0391民初37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91民初37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俊逸 被告- 邴月 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邴月、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刘俊逸诉被告邴月、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77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邴月、深圳前海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25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9-2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