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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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84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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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8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安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覃文辉 中山市虹毅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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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849号之一中山市虹毅照明有限公司、覃文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安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虹毅照明有限公司、覃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虹毅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安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980元及逾期利息(以27980元为基数,2021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覃文辉对被告中山市虹毅照明有限公司所负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安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安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虹毅照明有限公司、覃文辉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安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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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 2 |
(2021)粤2072民初28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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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28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安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虹毅照明有限公司 覃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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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2849号中山市虹毅照明有限公司、覃文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安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虹毅照明有限公司、覃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284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7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粤2072民初28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虹毅照明有限公司、覃文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16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89828575、89828608承办法官:许双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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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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