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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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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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15315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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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14 |
2 |
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与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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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10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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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2-01 |
3 |
喻正非与金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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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6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喻正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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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8-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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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15民初110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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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62 | 2020-10-29 |
2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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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19 | 2020-05-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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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执16208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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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811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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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11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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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117号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7月17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租金1625149.94元及违约金307458.05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307458.05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17日期间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2208.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576.48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7576.48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7月17日电费人民币1000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691.01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1691.01元);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水费人民币36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34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6.34元);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基础设施服务费人民币4095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92.4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692.4元);7、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垃圾处理费人民币1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15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2.15元);8、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加时空调费人民币419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53.54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753.54元);9、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搬离赔偿金人民币948004.13元;10、请求判令没收被告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049576元,管理费保证金153938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203514元;1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55278.29元;以上2至11项共计人民4210678.13元;1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09时15分。请你方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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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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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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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10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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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1093号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诉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11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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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3 |
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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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494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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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4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9)粤2071民初24941号民事判决书中将第1页第5段的“被告: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国际金融中心6702号”补正为“被告: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国际金融中心6702”。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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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4 |
(2020)粤0304民初4798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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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984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金原普丰汇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金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恒创兆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兆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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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7984号深圳金原普丰汇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兆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金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创兆业集团有限公司:林能盛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深圳金原普丰汇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市兆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入伙协议》及《合伙协议》;2.被告深圳金原普丰汇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出资200000元及利息;3.被告深圳市兆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金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恒创兆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金原普丰汇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返还的全部出资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六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员谭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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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5 |
(2019)粤2071民初2494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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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49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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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4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102426元;三、被告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租金折扣优惠34655.98元;四、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已收取被告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68284元不予返还;五、驳回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3837.3元(被告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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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
6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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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10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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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11093号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世纪汇置业有限公司诉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8月11日上午9点15分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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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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