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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景养老

    深圳市富景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土洋村海滨山庄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罗小勇与深圳市富景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市富景寿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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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445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罗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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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6-30
    2

    汪云超与覃爱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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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726民初40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汪云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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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2020-08-19 2020-09-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7执12500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8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218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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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18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博罗县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景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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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851号深圳市富景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陈运丰、李守曰、吴锦龙、刘建昌、唐其平与被告博罗县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景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185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2457895.92元,并以人民币2457895.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5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7日,利息为人民币43108.76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款项暂共计人民币2501004.68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曾纯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2日14时3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法院联系人:黄颖茵电话:0755-89552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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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2

    (2021)粤0113民初9524号原告汪云超与被告覃爱成、第三人深圳市富景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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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3民初952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汪云超 被告- 覃爱成 深圳市富景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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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9524号覃爱成、深圳市富景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云超与被告覃爱成、第三人深圳市富景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5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下午3时15分于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540013652021-07-2617:48:50:476(2021)粤0113民初9524号原告汪云超与被告覃爱成、第三人深圳市富景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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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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