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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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雪扬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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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辖终10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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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12 |
2 |
郑汉勇与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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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839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郑汉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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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8-02 |
3 |
郑汉勇与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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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8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郑汉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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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6-22 |
4 |
青岛正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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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10973号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青岛正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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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8-02 |
5 |
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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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123-412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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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07 |
6 |
郑汉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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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8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郑汉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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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22 |
7 |
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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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执复92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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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7-29 |
8 |
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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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736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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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13 |
9 |
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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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执监17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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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30 |
10 |
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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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异2184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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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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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民初38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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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383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朱福升 被告- 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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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3833号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朱福升与被告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38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福升撤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联系人:黄助理联系电话:0755-86703542注:本公告于2021年5月1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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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2 |
2019民初38663-38675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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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8663-38675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陈广义 被告- 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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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8663-38675号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广义诉被告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三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38663-38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jk.cn中编号为B06047-B24-035、B06064-B13-170、B06045-B07-098、B07006-B24-094、B06031-B08-060、B06119-G03-029、B06127-B03-026、B06016-P07-056、B06034-G06-142、B06121-BG15-036、B06127-B03-005、B07144-P06-027、B06007-G10-098的摄影作品二、被告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陈广义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800元,13案共计为10400元;三、驳回原告陈广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13案共计6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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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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