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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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荣、吴小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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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200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小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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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0-29 |
2 |
江淑清与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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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04民初3931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江淑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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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25 |
3 |
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文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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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307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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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02 |
4 |
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誉富膳食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何文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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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7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金誉富膳食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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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20-03-10 |
5 |
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杨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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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2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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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4 | 2019-12-17 |
6 |
张逶、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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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26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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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7-26 |
7 |
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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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311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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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1-28 | 2019-11-23 |
8 |
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杨俊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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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1002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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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9-07 | 2019-07-10 |
9 |
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杨俊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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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956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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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8-29 | 2019-07-12 |
10 |
东莞市厚街高茂猪肉档、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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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74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厚街高茂猪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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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9-07-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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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2民初1758号原告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誉富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伟、邓松媛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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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7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金誉富膳食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何文伟 邓松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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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758号邓松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誉富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伟、邓松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文伟于2017年4月7日签订的《责任经营协议》;二、被告何文伟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43735元;三、被告何文伟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4373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何文伟付清743735元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金誉富膳食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528911772019-10-2922:14:25:934(2019)粤0112民初1758号原告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誉富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伟、邓松媛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被告,何文伟,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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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2 |
(2019)粤0112民初1758号原告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誉富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伟、邓松媛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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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7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金誉富膳食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何文伟 邓松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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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758号邓松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誉富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伟、邓松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30097元;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2300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利息;三、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2019年7月30日下午14时在本院九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525448842019-04-1916:21:31:598(2019)粤0112民初1758号原告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誉富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伟、邓松媛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依法,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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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3 |
原告吴小敏诉被告刘小荣、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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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8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小敏 被告- 刘小荣 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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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荣、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小敏诉被告刘小荣、深圳市誉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本案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角洲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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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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