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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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忠县小宋江网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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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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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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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执4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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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执418号 | - |
当事人- 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前进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重庆云河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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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2执418、419号重庆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重庆云河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二案,申请人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前进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抵押在权利人处的被执行人重庆云河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碚峡东路7号房屋一幢(建筑面积3111㎡,证号:107房地证2013字第06741号)进行评估,重庆前进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已作出前进估[2018]1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评估总价2170.93万元,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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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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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执4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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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执4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郭云河 蒋琼莲 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云河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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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2执419号重庆中远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重庆云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云河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2执4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载明: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等。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单位)报告当前及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或虚假报告将承担法律责任。限制高消费令载明:不得乘坐飞机等,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其他高消费行为,否则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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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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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执4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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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执4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郭云河 蒋琼莲 重庆云河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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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2执418号重庆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郭云河、蒋琼莲、重庆云河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2执4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载明: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等。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单位)报告当前及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或虚假报告将承担法律责任。限制高消费令载明:不得乘坐飞机等,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其他高消费行为,否则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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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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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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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6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7-2余成庆 被告- 2余成庆 张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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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33民初263号忠县忠州镇果园路19号附30号7-2余成庆、张莉: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23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成庆、张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从2015年7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余成庆、张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忠县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刊登日期:2017年07月06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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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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