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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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兴与天津市华真旺商贸有限公司、吕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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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民初486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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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6 |
| 2 |
汤健与天津市华真旺商贸有限公司、吕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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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民初48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汤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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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14 |
| 3 |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华真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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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1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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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9-12 | 2017-12-1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天津市华真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天宏煤炭有限公司、张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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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天津市华真旺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天宏煤炭有限公司 张子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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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59号宁波天宏煤炭有限公司、张子贵: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华真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天宏煤炭有限公司、张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天津市华真旺商贸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86165元,违约金808655.3元,并赔偿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2、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张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春燕、杨静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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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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