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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曦

    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28号A010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0113民特190号 -

    申请人-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6-28
    2

    上海欣康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沪74民终601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欣康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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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 2021-04-29 2021-04-29
    3

    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沪0110民初458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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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7-30
    4

    上海欣康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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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1397号 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欣康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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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0-12-26
    5

    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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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0民初4585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0-06-15 2021-07-30
    6

    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沪0110民初4585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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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0-04-24 2021-07-30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沪0115民初11397号 -

    原告- 上海欣康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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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G08 2020-07-12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沪0110执3824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8-17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衡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训强,上海斌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万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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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终601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上海欣康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蔡训强 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斌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衡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万圣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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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74民终601号上海衡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训强,上海斌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万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欣康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上海衡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训强,上海斌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万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74民终601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5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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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2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训强,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衡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斌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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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139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欣康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蔡训强 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衡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斌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万圣贸易有限公司 保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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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11397号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训强、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衡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斌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欣康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113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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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3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训强,林意雯,林益霄,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点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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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0民初458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蔡训强 林意雯 林益霄 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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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0民初4585号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训强,林意雯,林益霄,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训强,林意雯,林益霄,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0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13,338.74元;二、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以2,713,338.7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蔡训强、被告林意雯、被告林益霄、被告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中所确定的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4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980元,共计36,322元,由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87元,由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蔡训强、被告林意雯、被告林益霄、被告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23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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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2
    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训强,林意雯,林益霄,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点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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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0民初458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蔡训强 林意雯 林益霄 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沪0110民初4585号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蔡训强、林意雯、林益霄、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点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蔡训强、被告林意雯、被告林益霄、被告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713,338.74元;2、判令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的违约金(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713,338.74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判令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04,400元;4、判令被告蔡训强、被告林意雯、被告林益霄、被告上海恒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9日 收起

    ... 展开
    2020-07-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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