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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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外星(深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金艺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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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872号之一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星外星(深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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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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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外星(深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金艺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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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87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星外星(深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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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2-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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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72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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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727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金艺科技有限公司 星外星(深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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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7270号深圳金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星外星(深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金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72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钢琴损失价值金额人民币共计60400元。斯坦伯格钢琴K3-125黑色一台及一个钢琴凳(价值33800元,进货价18000);K5-125一台棕色的及一个钢琴凳(价值35800元,进货价17800元);查威尔钢琴UP-123B一台及一个钢琴凳(价值19800元,进货价9000元);查威尔钢琴UP125一台棕色的及一个钢琴凳(价值28900元,进货价15600元)。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三、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金额人民币654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6日09时30分在横岗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院联系人:黄碧丽电话:0755-286258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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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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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872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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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872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星外星(深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金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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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6872号深圳金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星外星(深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6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星外星(深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81.5元,由原告星外星(深圳)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备注:此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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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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