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台地税稽罚[2017]27号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台国税稽处〔2016〕128号)所涉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检查内容实施定向稽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16年8月,你单位被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追缴了2009年增值税25341.59元,2010年增值税15863.23元,2011年增值税26328.78元,2013年增值税7892.17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是2009年1773.91元,2010年1110.43元,2011年1843.02元,2013年552.45元。以上违法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之偷税行为。我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台地税稽罚告〔2017〕31号),你单位表示无异议。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639.9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39.9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台州市椒江地方税务局椒北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地方税务局或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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