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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卓讯互动

    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室(部位:自编B单元)(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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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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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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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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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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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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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192民初1607号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诉惠州市七点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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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192民初160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 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七点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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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2)粤0192民初1607号惠州市七点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诉惠州市七点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认为:《最强的大脑》游戏系原告一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原告一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二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一款益智解谜类游戏。原告发现由被告惠州市七点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运营的《最强脑洞烧脑大挑战》游戏整体抄袭了《最强的大脑》游戏,《最强脑洞烧脑大挑战》在游戏关卡内容、关卡设计逻辑、题目文字描述、题目美术素材设计、解密步骤提示、游戏主要界面UI设计等方面直接复制了《最强的大脑》游戏。上述内容系《最强的大脑》游戏的核心要素和独创性表达,被告抄袭上述内容使得两款游戏在玩家的整体感觉和体验上完全相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直接完整抄袭原告作品的行为,并选用相关联的游戏名称,直接抢占了《最强的大脑》游戏的用户,降低用户对《最强的大脑》游戏的黏着度,削弱《最强的大脑》游戏的竞争优势,直接减少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搭便车”坐享同行业良性竞争者的劳动成果,以不正当手段挤占同业竞争者市场份额的行为既损害了原告及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综上,被告的一系列行为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凭借着独创性的题目设计使得《最强的大脑》游戏迅速获得市场认可,深受玩家喜爱,原告作为游戏研发、运营方也广受业内认可。原告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的作品进行编辑修改。其侵权行为也会使得社会公众产生误解,对原告游戏的正常运营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综上所述,被告大量抄袭《最强的大脑》游戏、运营侵权游戏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3.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除中缝以外的位置公开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30日内不得删除或撤销);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5月26日15时00分在第十号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联系人:赵书记员联系电话:020-36690810本院诉讼服务大厅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48号环球贸易中心52楼本院诉讼平台网址:ols.gzinternet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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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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