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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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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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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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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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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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广东英正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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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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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广东英正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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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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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驰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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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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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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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保928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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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92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欧高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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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欧高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9193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9286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欧高祥名下价值相当于20936.0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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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2 |
(2021)粤2071民初3919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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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91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欧高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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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高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独任审理,陈宇玲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17日下午16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货款18879.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18879.6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为2056.4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20936.0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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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3 |
(2022)粤2071民初140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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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梁丽珊 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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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港庭装饰工程(中山)有限公司、梁丽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郑梅竹独任审理,蔡家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4月13日下午15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8111元及逾期利息229元(以811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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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
4 |
(2022)粤2071民初1864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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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小维 程晓丽 李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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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劲运通(广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维、李康、程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胡佑亮独任审理,陈静翩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4月15日上午11时0分在本院沙溪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对中山市久欣装饰有限公司所欠货款8687.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879.83元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807.3元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140.1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8827.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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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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