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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电航空

    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湖北自贸区(襄阳片区)米芾路陆港保税物流中心综合楼三楼(9-12轴D-F轴)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申请保全人吴佳爽; 被保全人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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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鄂0691执保177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吴佳爽
    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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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8-25 2020-09-15
    2

    吴佳爽、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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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鄂0691财保3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人-吴佳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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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8-12 2020-11-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490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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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4907号 -

    原告- 魏蕾 当事人- 鑫兴航(深圳)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一电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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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907号之一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蕾与被执行人代日兵、深圳一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付强、鑫兴航(深圳)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张显志、深圳一电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旺达实业有限公司、丁冬梅、张叶、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李子华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82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9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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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2

    (2021)粤0305民初22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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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2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新兴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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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274号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新兴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27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14时30分在西丽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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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3

    (2021)粤03执21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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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2138号 -

    原告- 魏蕾 当事人- 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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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138号张叶、张显志、李子华、丁冬梅、付强、襄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蕾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82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1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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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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