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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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广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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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52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华鑫(广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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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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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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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35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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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25 |
3 |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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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23民初12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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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27 |
4 |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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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82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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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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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鑫(广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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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5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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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9-26 |
6 |
苏州德秀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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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执39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德秀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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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4 | 2021-05-30 |
7 |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宸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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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2民初51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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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2-26 |
8 |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傅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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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69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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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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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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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8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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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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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创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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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88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创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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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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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3民初14238号之一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硬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柔璇、徐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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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2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硬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徐志明 吴柔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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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4238号之一广州硬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硬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柔璇、徐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硬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650000元,并以16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柔璇、被告徐志明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由被告广州硬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柔璇、徐志明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4238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540322112021-08-2717:51:39:44(2020)粤0113民初14238号之一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硬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柔璇、徐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科技,被告,广州,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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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2 |
(2021)粤0114民初812号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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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81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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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2021)粤0114民初812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货款1675719.48元及利息(应以1675719.48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备案检测费用66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9元,由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22元,由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4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539473092021-05-3116:17:05:395(2021)粤0114民初812号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广州,科技,判决,生物,上诉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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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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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844号原告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悦、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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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8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陈永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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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844号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悦、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悦、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284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的时间为举证期满后2021年6月3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案件经办人:欧阳莉联系电话:020-83075688、83075626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538357582021-03-1717:10:46:328(2021)粤0111民初2844号原告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永悦、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科技,开庭,广州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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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4 |
(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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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81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向本院起 当事人-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依法判令两承担本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利息 的租金标准 自年月日起计至腾空货物材料之日止 个月=元 依法判令两向支付仓储费 从年月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按每月元 请求判令 依法判令两向支付拖欠的加工货款共计.元 暂计至年月日为㎡*元 依法判令两向赔偿购置原材料的订单损失.元 暂计至年月日约为.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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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工货款共计1995381.36元及逾期利息(以1995381.3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约为32125.63元);二、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置原材料的订单损失635738.82元;三、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仓储费(以600㎡为基数,按每月30元/㎡的租金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腾空货物材料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600㎡*30元/㎡*3个月=54000元);四、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81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路口旁联系人:彭法官联系方式:020-66850826538060602021-02-2417:15:13:888(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寅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公告,依法,判令,原告,被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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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5 |
(2021)粤0114民初826号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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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82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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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826号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工货款共计683610.04元及滞纳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从2020年2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177055.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待出库成品货款51916.64元、待灌装半成品货款6762.40元、购置原材料费用18537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仓储费(以40㎡为基数,按每月27元/㎡的租金标准,自2020年2月16日起计至腾空货物材料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40㎡*27元/㎡*8.5个月=918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82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路口旁联系人:彭法官联系方式:020-66850826537845452021-02-0417:41:34:3(2021)粤0114民初826号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公告,依法,判令,原告,被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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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6 |
(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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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81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向本院起 当事人- 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依法判令向赔偿购置原材料的订单损失.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利息 的租金标准 自年月日起计至腾空货物材料之日止 个月=元 依法判令向支付拖欠的加工货款共计.元 从年月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按每月元 请求判令 依法判令向支付仓储费 暂计至年月日为㎡*元 依法判令承担本 暂计至年月日约为.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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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工货款共计1995381.36元及逾期利息(以1995381.3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约为32125.63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置原材料的订单损失635738.82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仓储费(以600㎡为基数,按每月30元/㎡的租金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腾空货物材料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600㎡*30元/㎡*3个月=540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81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路口旁联系人:彭法官联系方式:020-66850826537845382021-02-0418:05:49:908(2021)粤0114民初812号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芳本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公告,依法,判令,原告,被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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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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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846号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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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8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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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3846号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114民初13846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13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537097442020-12-1415:35:52:362(2020)粤0114民初13846号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上诉,有限公司,日内,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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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8 |
(2020)粤0113民初14238号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硬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柔璇、徐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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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2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硬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吴柔璇 徐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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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4238号广州硬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柔璇: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硬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柔璇、徐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6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536600372020-11-2017:02:47:355(2020)粤0113民初14238号原告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硬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柔璇、徐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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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9 |
(2020)粤0114民初13846号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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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8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向本院起 当事人- 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请求判令 判令向返还货款元 费由承担。现因 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现向 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送达()粤民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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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3846号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384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路口旁联系人:彭法官联系方式:020-66831551535740492020-09-2117:19:17:865(2020)粤0114民初13846号广州科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神采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开庭,联系,送达,民初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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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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