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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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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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财保289号 | - |
申请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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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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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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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财保289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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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4-01 |
3 |
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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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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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31 |
4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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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519-25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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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2-29 |
5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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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4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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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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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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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34477号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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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1-04 |
7 |
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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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345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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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8-05 |
8 |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佳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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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924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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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8-05 |
9 |
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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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750号之三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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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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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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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2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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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3-05 | 2020-05-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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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之三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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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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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之三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司送达开庭传票一份。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单琪及人民陪审员周伟珍、苏祥华。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5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公布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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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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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之二公告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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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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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之二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民辖终275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公布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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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3 |
(2020)粤0304民初221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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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21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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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2176号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0元及直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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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4 |
(2020)粤0304民初221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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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21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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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2177号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5000元及直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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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5 |
(2020)粤0304民初23051号之一-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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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305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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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3051号之一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14时30分,你公司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十九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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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6 |
(2020)粤0304民初23052号之一-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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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305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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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3052号之一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14日14时30分,你公司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十九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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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7 |
(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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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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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之一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民事裁定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管辖异议上诉状。上诉状的主要内容是:撤销(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公布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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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8 |
(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公告管辖民事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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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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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2597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裁定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公布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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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9 |
(2020)粤0304民初23052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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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30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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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3052号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原告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5000元及直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公司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八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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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8 |
10 |
(2020)粤0304民初23051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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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30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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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3051号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福建欧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原告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0000元及直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公司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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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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