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兴农融资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梦媛,王思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192执保436号 收起

    ... 展开
    (2019)渝0192执保43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徐均 李邦华 程勇 刘容 收起

    ... 展开

    公告(2019)渝0192执保436号徐均: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徐均、李邦华、程勇、刘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渝0192民初901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的保全申请。嗣后,本院以(2019)渝0192执保436号执行裁定书实施了保全。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将(2019)渝0192民初9011号民事裁定书、(2019)渝0192执保436号执行裁定书公告送达与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31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31日 收起

    ... 展开
    2019-07-31
    2

    (2018)渝0112民初10156号 收起

    ... 展开
    (2018)渝0112民初1015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马祖美 卢怡江 马小俊 向欣 周艺博 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宝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灿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海美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育怡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0156号周艺博: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祖美、卢怡江、马小俊、向欣、周艺博、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宝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灿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海美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育怡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513055.32元及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7月22日起,以32507.04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5年12月22日起,以32507.04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6年1月25日起,以33612.44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6年2月23日起,以33597.88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6年3月22日起,以31423.48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6年4月22日起,以33590.61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6年5月25日起,以32528.17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6年6月22日起,以33590.61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6年7月22日起,以32507.04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6年8月23日起,以33597.88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6年9月22日起,以33590.61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6年12月26日起,以148377.52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自2016年12月27日起,以1625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清时止);2、判令被告 收起

    ... 展开
    2018-07-06
    3

    (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 收起

    ... 展开
    (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力连海:本院已就原告付玉梅诉被告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白凡凡、彭力连海、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凡凡已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白凡凡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判令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款的部分内容(即:上诉人对第一款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26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26日 收起

    ... 展开
    2018-02-26
    4

    (2017)渝0112民初21547号 收起

    ... 展开
    (2017)渝0112民初215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 被告- 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 李恒 曾奕霖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1547号李恒、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李恒、曾奕霖、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72916.83元,截止2017年10月9日,利息433978.72元,复利30002.28元,利息合计463981元,本息合计3436897.83元;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0日后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2972916.83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433978.72元为基数,均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合同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清息止);3、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恒、曾奕霖对被告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1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陈果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5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5日 收起

    ... 展开
    2018-01-05
    5

    (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 收起

    ... 展开
    (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付玉梅 被告- 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 白凡凡 彭力连海 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力连海:本院受理原告付玉梅诉被告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白凡凡、彭力连海、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付玉梅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清时止);二、被告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白凡凡、彭力连海、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款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00元,由被告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白凡凡、彭力连海、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3万元由被告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白凡凡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30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30日 收起

    ... 展开
    2017-11-30
    6

    (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 收起

    ... 展开
    (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付玉梅 被告- 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 白凡凡 彭力连海 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力连海(彭力):本院受理原告付玉梅诉被告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白凡凡、彭力连海(彭力)、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18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18日 收起

    ... 展开
    2017-07-18
    7

    (2016)渝0112民初16637号 收起

    ... 展开
    (2016)渝0112民初1663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隆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潘德恒 牟道蓉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6637号牟道蓉: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隆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德恒、牟道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6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隆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以13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以及违约金65万元,但上述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之和不超过以13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被告重庆隆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44160元;三、被告潘德恒、牟道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47元被告重庆隆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潘德恒、牟道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13日 收起

    ... 展开
    2017-03-13
    8

    (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 收起

    ... 展开
    (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付玉梅 被告- 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 白凡凡 彭力连海 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力连海(彭力):本院受理原告付玉梅诉被告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滨海医药有限公司、白凡凡、彭力连海(彭力)、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6)渝0112民初13392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13日 收起

    ... 展开
    2017-02-1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