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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56号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2栋A座501-509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波与深圳市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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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3民终7633号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上诉人-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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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6-20 2017-12-22
    2

    左永林与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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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高新民初字第7627号 劳动争议

    原告-左永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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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01-19 2016-09-08
    3

    刘波与深圳市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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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66号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原告-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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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6-01-15 2018-12-29
    4

    刘波与深圳市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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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原告-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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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刘波与深圳市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上诉人-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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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左永林与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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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左永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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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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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65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张荣睿马霏蓉 被告- 陆德平 张荣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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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9民初16530号 陆德平、张荣睿: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德平、张荣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653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中海锦城花园5栋B座3113房2019.3.1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2019.1.30-2020.4.30期间的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截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本金5875.40元和违约金1177.62元,共7053.02元;日常专项维修资金493.00元和滞纳金99.45元,共592.45元;水费本金655.50元,滞纳金4179.45元,共4834.95元;污水处理费本金197.10元,滞纳金1254.74元,共1451.84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本金129.00元,滞纳金237.82元,共366.82元。以上拖欠费用共计14299.08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0日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马霏蓉 电话:0755-210875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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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1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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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65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佟于川马霏蓉 被告- 佟于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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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9民初16529号 佟于川: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佟于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652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中海锦城花园5栋B座2418房2018.8.1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020.1.1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截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本金7513.20元和违约金1920.28元,共9433.48元;日常专项维修资金332.50元和滞纳金42.44元,共374.94元。以上拖欠费用共计9808.42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7月20日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马霏蓉 电话:0755-210875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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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1
    3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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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65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罗伟生马霏蓉 被告- 罗伟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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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9民初16523号 罗伟生: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伟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652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中海锦城花园5栋A座1719房2018.9.1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截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本金7262.50元和违约金1800.65元,共9063.15元;日常专项维修资金609.00元和滞纳金152.85元,共761.85元。以上拖欠费用共计98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7月20日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马霏蓉 电话:0755-210875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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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1
    4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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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652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戚培频马霏蓉 被告- 戚培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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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9民初16527号 戚培频: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戚培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65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中海锦城花园5栋B座1203房2018.2.1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2018.1.1-2020.4.30期间的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截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本金8765.40元和违约金2649.46元,共11414.86元;日常专项维修资金735.00元和滞纳金227.15元,共962.15元;水费本金811.70元,滞纳金6849.51元,共7661.21元;污水处理费本金246.10元,滞纳金2076.86元,共2322.96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本金161.30元,滞纳金388.31元,共549.61元。以上拖欠费用共计22910.79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7月20日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马霏蓉 电话:0755-210875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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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1
    5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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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9民初42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梅智超张宇菲 被告- 梅智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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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民初4260号 梅智超: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9民初426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中海锦城花园3栋A座35C房2017.11.01至2018.8.31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2018.06.01至2018.06.30期间的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截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本金4429.95元和违约金3078.51元,共7508.46元;日常专项维修资金284.00元和滞纳金192.07元,共476.07元;水费本金56.1元,滞纳金755.34元,共811.44元;污水处理费本金17.1元,滞纳金230.55元,共247.6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本金11.2元,滞纳金45元,共56.2元。以上拖欠费用共计9099.82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8日09时15分在大浪七楼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张宇菲 电话:0755-29164850/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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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1
    6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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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9民初42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林国军张宇菲 被告- 林国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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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民初4257号 林国军: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9民初425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中海锦城花园1栋B座9D房2018.9.1至2022.1.31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017.9.1至2022.1.31期间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2017.10.1至2020.4.30期间的水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截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本金14140.7元和违约金4151.68元,共18292.38元;日常专项维修资金1171.3元和滞纳金437.07元,共1608.37元;水费本金2178元,滞纳金22196.79元,共24374.79元;污水处理费本金612.9元,滞纳金6268.17元,共6881.07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本金395.3元,滞纳金1211.12元,共1606.42元。以上拖欠费用共计52763.03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8日09时15分在大浪七楼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张宇菲 电话:0755-29164850/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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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1
    7

    (2021)粤0309民初18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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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8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肖俊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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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885号肖俊彪: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俊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88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中海锦城花园1栋B座39A房2017.10.1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截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本金12371.80元和违约金3390.94元,共15762.94元;日常专项维修资金86.00元。以上拖欠费用共计15848.74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必要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7日09时30分在大浪七楼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法院联系人:陈世光电话:0755-210506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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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8

    (2020)粤0309执87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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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878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罗业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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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8788号罗业振: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87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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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9

    (2020)粤0309执878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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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87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朝容 沈凌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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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8789号沈凌志、吴朝容: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87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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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10

    (2020)粤0309执879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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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879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巽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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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8791号黄巽明: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45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87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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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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