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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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47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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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472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捞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章平 章飞勇 章爱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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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平、章飞勇、章爱清: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捞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平、章飞勇、章爱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加工款59697元以及利息6128元(利息以596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实际应计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6582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龙江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网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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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 2 |
(2021)粤0606民初2618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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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6186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捞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张勇 何敏 佛山市顺德区嘉尚腾五金家具配件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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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嘉尚腾五金家具配件厂、何敏、张勇:原告佛山市捞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尚腾五金家具配件厂、何敏、张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另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加工款16070元以及利息1000(利息以160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0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27日止,实际应计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为1707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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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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