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越工商处字[2019]265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羊城地铁融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4401017973543740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3001室法定代表人:黎小平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8年8月1日,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广州兴忻华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线索,该线索的主要内容为:羊城地铁报涉嫌发布商业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根据以上举报,本局对广告发布者广州羊城地铁融媒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发布在《羊城地铁报》上的“太阳神猴头菇肠胃保健口服液”保健食品广告为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6日共5期。其中的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6日共2期的广告内容与批文是一致的。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4日共3期的广告的广告内容为“足球大派对太阳神猴头菇来护胃”、“太阳神猴头菇来地铁m+站啦!地点:公园前I2出口、……多重惊喜:……中奖率100%”、“啤酒烧烤小龙虾……守护你的美好‘食’光”、“太阳神猴头菇胃肠保健口服液,……,改善胃肠道功能。”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广告批准文号:粤食健广审(文)第2017080919号)批文内容“辅助保护胃黏膜改善胃肠功能润肠通便”不符。当事人于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发布的“太阳神猴头菇肠胃保健口服液”保健食品广告刊登于《羊城地铁报》,广告规格为15*24.8厘米,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核实。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询问(调查)笔录》共3份,对广告经营者的委托代理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对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据二:广告认刊书复印件、报纸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委托书、《羊城地铁报》休刊启事截图。证据三:对广告主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及复函。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与审查内容不符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发布与审查内容不符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与审查内容不符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发布与审查内容不符的广告的行为,处2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展开
|
2019-08-2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