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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一百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南海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园
    • 简介:-
    • 法律诉讼 41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4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固达铝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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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464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诉人-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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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6-17 2020-10-09
    2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海口新宏丰铝材装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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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民终247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诉人-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柯景芬
    海口新宏丰铝材装饰有限公司
    谢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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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25 2020-09-21
    3

    昆明汇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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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2436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诉人-昆明汇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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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0-25 2020-01-03
    4

    刘敏杰与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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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1983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当事人-刘敏杰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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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9-17 2019-09-24
    5

    温州瓯宝铝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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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民终1984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当事人-温州瓯宝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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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9-13 2019-09-24
    6

    石家庄奥亚铝业有限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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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民终1101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诉人-石家庄奥亚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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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1-30 2019-05-06
    7

    南京品尚建材有限公司、占莲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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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终114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南京品尚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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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29 2018-12-31
    8

    占莲娜与南京品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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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5民初74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占莲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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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8-09-14 2019-03-21
    9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与马佰梅、马瑞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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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37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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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2-14 2018-12-28
    10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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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17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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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29 2018-06-01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 邝耀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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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1
    2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邝耀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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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G14 2018-05-17
    3 - 保证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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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3
    4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武昌区银一百铝材经营部 武汉市武昌区万利海螺塑钢店 彭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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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1
    5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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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08
    6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瓯宝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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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24
    7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马佰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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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25
    8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瓯宝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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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25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5)佛中法执字第185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2-15 详情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06民初49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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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49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 邝耀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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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初49号之一邝耀鸿: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邝耀鸿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邝耀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借款本金16314218及利息302435.58元、复息2655.20元,合计16619308.78元。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13.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613.61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6064元,被告邝耀鸿负担150549.6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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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1
    2

    (2016)粤06民初248号之一判决、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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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48号之一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武昌区银一百铝材经营部 彭媚 武汉市武昌区万利海螺塑钢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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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48号之一彭媚:本院受理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诉武汉市武昌区银一百铝材经营部、武汉市武昌区万利海螺塑钢店、彭媚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后武汉市武昌区银一百铝材经营部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2016)粤0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一、(2016)粤0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银一百铝材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229082.98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彭媚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772.08元,由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银一百铝材经营部、彭媚负担。二、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银一百铝材经营部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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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1
    3

    (2016)粤06民初2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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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31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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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31号谢富:本院受理的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诉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97.04元,减半收取计4548.52元,由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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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08
    4

    (2016)粤06民初237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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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37号之一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马佰梅 马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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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37号之一马佰梅、马瑞: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佰梅、马瑞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案件信息查询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马瑞为本案被告,判令其对马佰梅拖欠申请人的货款本金人民币1671141.61元及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5日为人民币40183.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含公告费)由被申请人及其他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马瑞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追加申请予以准许,依法通知马瑞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案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黎健毅、陈秀武、尹小娜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黎健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骆志辉。本案将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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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4
    5

    (2016)粤06民初232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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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32号之一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瓯宝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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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32号之一温州瓯宝铝业有限公司、徐海道:本院受理的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诉温州瓯宝铝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案件信息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徐海道为本案被告,判令其对温州瓯宝铝业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的货款本金人民币453123.86元及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5日为人民币12538.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含公告费)由被申请人及其他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徐海道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追加申请予以准许,依法通知徐海道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案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黎健毅、陈秀武、尹小娜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黎健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骆志辉;本案将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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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24
    6

    (2016)粤06民初24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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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49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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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49号袁国宏:本院已受理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诉杭州银一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运佐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案件信息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996919.51元及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8日为人民币127564.2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黎健毅、陈秀武、尹小娜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黎健毅担任审判长,梁佩玲担任书记员。三、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四、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五、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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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17
    7

    (2016)粤06民初24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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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48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为共同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 本院同意的申请。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 经审查 彭媚 送达起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银一百铝材经营部 武汉市武昌区万利海螺塑钢店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状 证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 参加通知书 传票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须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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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48号彭媚:本院已受理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诉武汉市武昌区银一百铝材经营部、武汉市武昌区万利海螺塑钢店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共同被告,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告的追加申请。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案件信息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文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武汉市武昌区银一百铝材经营部、被告二武汉市武昌区万利海螺塑钢店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29538.56元及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8日为人民币16972.36元);2.判令被告彭媚对被告一、被告二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二、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黎健毅、陈秀武、尹小娜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黎健毅担任审判长,梁佩玲担任书记员。三、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四、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五、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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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16
    8

    (2016)粤06民初23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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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32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瓯宝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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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32号温州瓯宝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诉温州瓯宝铝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案件信息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53123.86元及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5日为人民币12538.3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黎健毅、陈秀武、尹小娜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黎健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骆志辉;本案将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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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25
    9

    (2016)粤06民初2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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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37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马佰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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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民初237号马佰梅:本院受理的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诉马佰梅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案件信息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71141.61元及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8月5日为人民币40183.9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黎健毅、陈秀武、尹小娜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黎健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骆志辉;本案将于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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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25
    10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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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 广东金一百铜业有限公司 广东一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何倩仪 邝耀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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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0号广东金一百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广东金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倩仪、邝耀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书、(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对被告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邝耀鸿、被告何倩仪应对第三人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编号为佛交银借字20141081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5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5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至2015年3月16日止)在最高债权额2.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以后,被告邝耀鸿、被告何倩仪有权向第三人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追偿;二、被告广东金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应对第三人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编号为佛交银借字20141081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5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5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至2015年3月16日止)在最高债权额1.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以后,被告广东金一百铜业有限公司有权向第三人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邝耀鸿、被告何倩仪应对第三人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编号为佛交银借字20141081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为17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17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至2015年3月16日止)在最高债权额2.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以后,被告邝耀鸿、被告何倩仪有权向第三人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追偿;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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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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