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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商业银行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余姚市新建路6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32
    • 法院公告 1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81

    法律诉讼193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仁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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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51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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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09-30
    2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吉盛工艺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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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70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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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30
    3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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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44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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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08-20 2021-09-26
    4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鸿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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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55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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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9-15
    5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恒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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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54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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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9-15
    6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人贸易有限公司等陈建伟、朱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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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47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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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9-15
    7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雪女等许百森、霍彩莲、许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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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37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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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9-15
    8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伯南等黄银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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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3186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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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1-09-15
    9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兴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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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32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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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05-29 2021-09-15
    10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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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41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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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05-27 2021-09-17

    法院公告1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浙0281民初50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雷传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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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余姚市人民法院 G52 2020-09-13
    2 (2020)浙0281民初4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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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余姚市人民法院 G66 2020-06-21
    3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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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20-04-28
    4 (2020)浙0281民初4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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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余姚市人民法院 G88 2020-03-13
    5 (2019)浙0281民初67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余姚市宇航机械有限公司 余姚市超宇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冬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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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余姚市人民法院 G59 2019-09-12
    6 (2019)浙0281民初67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余姚市瑞泰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冬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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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余姚市人民法院 G59 2019-09-12
    7 - -

    被告- 余姚市旭越电器厂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余姚市成功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余姚市黄家埠建夫纸箱厂 余姚市旭越电器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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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6-12-01
    8 (2016)浙0281民初36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明飞 吴丽丽 徐周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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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G22 2016-11-24
    9 - -

    被告- 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东支行 宁波爱特工具有限公司 余姚市肖东镇富华印刷包装厂 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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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6-11-17
    10 (2016)浙0281民初36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浩然 莫平花 郑余木 蒋登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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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G54 2016-11-0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8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281民初84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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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暂合计.元 支付利息.元(计算至年月日)以 赔偿律师费损失元 判令倪建军归还借款本金.元 从年月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计算的罚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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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建军: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倪建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3877.40元,支付利息2021.80元(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以及从2021年6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暂合计4889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2日10:00在中意宁波生态园区人民法庭中意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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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2

    (2021)浙0281民初83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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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832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海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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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周海彬: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83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28795.67;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1日8时4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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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3

    (2021)浙0281民初59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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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59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小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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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小芬(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9****236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姚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浙0281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姚小芬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99.62元,支付利息、罚息2120.19元(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及从2021年5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被告姚小芬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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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4

    (2021)浙0281民初33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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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33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通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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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81民初3383号之一张通强(33021919770606445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通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9月10日的利息、罚息4600.88元,及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1056%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被告张通强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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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5

    (2021)浙0281民初63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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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634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立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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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81民初6343号何立波: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何立波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209.46元(计算至2021年3月29日),并支付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392%计算的罚息,赔偿律师代理费2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被告何立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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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6

    (2021)浙0281民初51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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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51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仁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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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仁溪(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8****485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仁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仁溪偿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68.93元、支付利息、罚息1927.51元(计算至2021年2月4日),合计14896.44元及从2021年2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1.690625‰计算的罚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61元,由被告周仁溪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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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2
    7

    (2021)浙0281民初53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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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53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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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锐(3408241994******5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锐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4月14日的利息926.42元以及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59.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郑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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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7
    8

    (2021)浙0281民初77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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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7743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章利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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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21)浙0281民初7743号章利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0****8242):本院受理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25991.38元及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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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9

    (2021)浙0281民初19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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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19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明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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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明松(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9****6518):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明松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598.62元、罚息27.15元(计算至2020年8月23日),合计41625.77元,及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1598.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被告杨明松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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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10

    (2021)浙0281民初446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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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民初44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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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6000美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的利息7708.42美元,以及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40元,减半收取6270元,由被告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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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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