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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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川0107民初828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被告- 成都红旭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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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6 |
2 | (2016)川0107民初828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冯云中 被告- 成都红旭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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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7-09-16 |
3 | -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冯云中 被告- 成都红旭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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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6-1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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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7执320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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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320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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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冯云中申请执行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冉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320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61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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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2 |
上诉人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云中、一审被告成都红旭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一审被告冉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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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617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冯云中 成都红旭科技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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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云中、一审被告成都红旭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一审被告冉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民终61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287号民事判决;冉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云中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51857.17元;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对冉强的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冯云中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公告费520元,由冯云中负担1452元、冉强负担399元、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35元,由冯云中负担202元、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6.3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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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
3 |
(2018)川01民终6170号上诉人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云中、一审被告成都红旭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一审被告冉强提供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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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617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冯云中 成都红旭科技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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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云中、一审被告成都红旭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一审被告冉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前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如你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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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
4 |
上诉人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云中、一审被告成都红旭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一审被告冉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状及庭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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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6170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冯云中 成都红旭科技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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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云中、一审被告成都红旭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一审被告冉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判令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287号民事判决,改判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179869.1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和公告费由冯云中负担。前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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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5 |
(2016)川0107民初828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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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828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冯云中 被告- 成都红旭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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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冯云中与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川0107民初8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楼二十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被告冉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云中179869.1元;被告重庆市祥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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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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