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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煊科商业

    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C3幢-1 1617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原告黄磊与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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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7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黄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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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2-26
    2

    原告胡传猛与被告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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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7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胡传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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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1-01-22 2021-02-26
    3

    原告朱晓泉、董静与被告王明、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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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2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朱晓泉
    董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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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1-15
    4

    原告吴志虎、王雪连与被告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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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2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吴志虎
    王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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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10-10 2020-11-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苏0111执1650号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08 详情
    2 (2021)苏0111执1360号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24 详情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刘莉平诉被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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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61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刘莉平 当事人- 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劳动争议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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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莉平诉被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2-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6131号行知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莉平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苏0111民初613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承办法官:鄢志文联系电话:025-8376864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上一篇原告黄磊诉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李春诉被告司马兰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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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7
    2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腾杨广告制作中心诉被告南京运宏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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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81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市浦口区腾杨广告制作中心 当事人- 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运宏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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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腾杨广告制作中心诉被告南京运宏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2-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819号南京运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腾杨广告制作中心诉被告南京运宏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运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腾杨广告制作中心定作款875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6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刘彬彬诉被告朱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黄磊诉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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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7
    3

    原告黄磊诉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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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7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黄磊 被告- 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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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黄磊诉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2-0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772号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黄磊诉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7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磊租金11000元及违约金3300元以上合计为14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6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腾杨广告制作中心诉被告南京运宏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刘莉平诉被告行知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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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7
    4

    原告胡传猛诉被告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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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77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胡传猛 当事人- 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 杨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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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胡传猛诉被告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1-25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771号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胡传猛与被告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胡传猛与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浦口区天华东路105号北外滩水城第十六街区9幢2单元303室不动产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15日解除;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传猛支付租金26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76857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陈永城诉被告黄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黎家梅、杜永华诉被告胡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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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5

    原告王梦莹诉被告江苏华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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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34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王梦莹 当事人- 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劳动争议 江苏华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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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梦莹诉被告江苏华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1-1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345号江苏华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梦莹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逾期则视为放弃。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承办法官:潘玉君联系电话:025-83768789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上一篇原告朱新利诉被告吴梅香、黄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周国成诉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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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0
    6

    原告黄磊诉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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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77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黄磊 被告- 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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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黄磊诉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0-2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772号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黄磊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3200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4日,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至法院判决合同实际解除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从2020年1月29日起按照每日3.67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房租实际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57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腾杨广告制作中心诉被告南京运宏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朱晓泉、董静诉被告王明、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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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7

    原告朱晓泉、董静诉被告王明、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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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2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董静 朱晓泉 被告- 王明 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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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朱晓泉、董静诉被告王明、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0-2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262号王明、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朱晓泉、董静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托管合同自2020年5月31日起解除;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4400元、空置期三个月66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21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陈飚联系电话:025-8376857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黄磊诉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张磊诉被告史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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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7
    8

    原告王丽丽诉被告高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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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00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王丽丽 当事人- 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服务合同纠纷 高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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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丽丽诉被告高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0-1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005号高强:本院受理王丽丽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退还小孩晚托班辅导费用26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76857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魏涛涛诉被告张洪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胡传猛诉被告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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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9

    原告胡传猛诉被告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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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577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胡传猛 被告- 杨杰 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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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胡传猛诉被告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10-1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5771号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胡传猛诉杨杰、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杨杰之间的租赁合同、与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托管合同自2020年5月11日起解除;2、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2600元、违约金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76857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王丽丽诉被告高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黎家梅、杜永华诉被告胡海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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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10

    原告周国成诉被告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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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111民初380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周国成 当事人- 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单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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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3800号南京煊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国成诉被告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76861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道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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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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