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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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自然资规执罚字[2019]20号 | 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江山市须江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对你单位在江山市双塔街道迎宾村集体土地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江山市双塔街道迎宾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丰足溪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并占用土地新建河道,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经现场踏勘及委托江山市土地测绘院测绘,该溪综合治理项目实际用地面积25564.33平方米。经核对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用地3058.44平方米、河流水面5421.47平方米、新增公路用地3.98平方米、新增水工建筑用地4004.4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园地13076.02平方米(依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9.2.3条规定,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核实,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的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对江山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现状地类为:城市1.05平方米、河流水面7706.03平方米、建制镇3057.4平方米、水田14799.85平方米。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情况说明;2.现场测绘图及现场照片;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及规划用途说明;4.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及地类说明;5.其他材料。我局已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及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土地类,序号1-7)》序号3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564.33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构筑物(新建丰足溪河道17858.3平方米)。3、对非法占用土地17858.3平方米的行为处以20元/㎡的罚款,计罚款额人民币叁拾伍万柒仟壹佰陆拾陆元整(¥357166)元,共计罚款¥357166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处罚事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同时到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审计科(地址:江山市区江滨路61号)办理罚款交纳手续,将罚款357166元交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郑卫平刘达飞电话:0570-4111576地址:江山市区江滨路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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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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