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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江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下村村部综合楼四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8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戴永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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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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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加军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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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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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圣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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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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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圣瑞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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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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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亨荣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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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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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加友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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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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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小香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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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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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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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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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美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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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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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根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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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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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蔡晓云、高春连、郑义斌、张仁斌、黄希田、叶春芽(2015)台温溪执民字第325号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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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蔡晓云 高春连 郑义斌 张仁斌 黄希田 叶春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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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5)台温执民字325号被执行人蔡晓云、高春连、郑义斌、张仁斌、黄希田、叶春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晓云、高春连、郑义斌、张仁斌、黄希田、叶春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蔡晓云、高春连、郑义斌、张仁斌、黄希田、叶春芽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5)台温溪执民字第325号财产申报令通知如下: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晓云、高春连、郑义斌、张仁斌、黄希田、叶春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执行实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本令送达后三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顺序:(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2)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3)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4)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财产。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标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你(你单位)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令后,你(你单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你单位)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人员:蒋勤雷联系电话:86043067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5)台温溪执民字第325号被执行人蔡晓云、高春连、郑义斌、张仁斌、黄希田、叶春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晓云、高春连、郑义斌、张仁斌、黄希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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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02
    2

    送达叶彩芳、郭立跃、符群英、台州深蓝装璜材料有限公司(2015)台温溪执民字第289号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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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叶彩芳 郭立跃 符群英 台州深蓝装璜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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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5)台温执民字289号被执行人叶彩芳、郭立跃、符群英、台州深蓝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彩芳、郭立跃、符群英、台州深蓝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叶彩芳、郭立跃、符群英、台州深蓝装璜材料有限公司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5)台温溪执民字第289号财产申报令通知如下: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彩芳、郭立跃、符群英、台州深蓝装璜材料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执行实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本令送达后三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顺序:(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2)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3)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4)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财产。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标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你(你单位)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令后,你(你单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你单位)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人员:蒋勤雷联系电话:86043067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5)台温溪执民字第289号被执行人叶彩芳、郭立跃、符群英、台州深蓝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彩芳、郭立跃、符群英、台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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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02
    3

    送达吴方、张晓晓、蒋承红、杨凌云(2015)台温溪执民字第100号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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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吴方 张晓晓 蒋承红 杨凌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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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5)台温执民字100号被执行人吴方、张晓晓、蒋承红、杨凌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方、张晓晓、蒋承红、杨凌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吴方、张晓晓、蒋承红、杨凌云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2015)台温溪执民字第100号财产申报令通知如下: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方、张晓晓、蒋承红、杨凌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执行实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本令送达后三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顺序:(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2)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3)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4)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财产。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标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你(你单位)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令后,你(你单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你单位)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人员:蒋勤雷联系电话:86043067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5)台温溪执民字第100号被执行人吴方、张晓晓、蒋承红、杨凌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方、张晓晓、蒋承红、杨凌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吴方、张晓晓、蒋承红、杨凌云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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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02
    4

    送达金建波(2014)台温溪执民字第453号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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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金建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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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4)台温执民字453号被执行人金建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建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金建波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4)台温溪执民字第453号财产申报令通知如下: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建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执行实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本令送达后三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顺序:(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2)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3)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4)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财产。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标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你(你单位)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3、你(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令后,你(你单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你单位)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人员:蒋勤雷联系电话:86043067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2014)台温溪执民字第453号被执行人金建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建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金建波现住地址邮寄无法送达,且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4)台温溪执民字第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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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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