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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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农(农药)罚决字〔2020〕第2号 | 浙江省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当事人于2019年4月17日因经营劣质农药已被处罚过一次,属于两年内再次违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及《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处罚。2020年8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嘉农(农药)罚先告字〔2020〕第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沈建明身份证复印件1张;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询问笔录1份(4张);嘉兴市绿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物出运单1张;销售台账明细1份(5张);敌草快照片打印件1份(5张);送达回证1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敌草快7瓶;2、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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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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