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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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03执恢1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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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03执恢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姜方勤 的吴冬贤 被告- 陈武 潍坊普诺森健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潍坊普诺森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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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603执恢179号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潍坊普诺森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普诺森健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陈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冬贤、姜方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本院决定对你罚款。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603执恢179号罚款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罚款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宋法官联系电话:0701-5887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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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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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03执恢1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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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03执恢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冬贤 姜方勤 被告- 陈武 杨枫 陈荣 潍坊普诺森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 潍坊普诺森健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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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603执恢179号潍坊普诺森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普诺森健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陈武:本院执行申请人吴冬贤、姜方勤与被执行人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陈武、陈荣、杨枫、潍坊普诺森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普诺森健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603执恢1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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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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