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二稽罚[2019]188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等方式均无法找到你单位及你单位相关人员,你单位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单位在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28份,金额4052834754.43元,税额688981908.48元,价税合计4741816662.91元。下游受票单位大额资金未支付。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为走逃企业,开具的53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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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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