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兰地税稽罚[2017]18号 | 兰溪市地方税务局 |
个人所得税1、2013年7月至12月,你单位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67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3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40元;2、2014年度,你单位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526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60元;3、2015年度,你单位应代扣代缴等11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999.4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999.45元。印花税1、2014年度,你单位3月份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标的金额154633元;5月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标的金额35680元;8月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标的金额11473元;2月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标的金额300000元,以上合印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计应申报补缴印花税360.50元。2、2015年度,6月份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标的金额24498.48元;5月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标的金额120000元,以上合印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计应申报补缴印花税127.30元。房产税1、2014年度,10月至12月你单位房产计税原值6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1260元;2、2015年度,1月至4月你单位房产计税原值6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168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2013年度,你单位房产占地面积96.3平方米,7月至12月,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88.90元。2、2014年度,你单位房产占地面积96.3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77.80元。3、2015年度,你单位房产占地面积96.3平方米,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66.70元。其他问题2013年7月记账凭证5号,附收款收据三张,属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违法,以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999.73元;对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36.70元;对少缴印花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3.90元;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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