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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

    靖江市第二食品厂

    开业
    • 地址:靖江市靖城东郊工业园区纺织路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苏靖动监(防疫)罚【2019】1号 靖江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19年2月27日,本单位和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靖江市第二食品厂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一张编号为NO3430300678,签发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从安徽临泉县运送猪产品至江苏靖江市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没有指定通道检查签章,本机关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靖江市第二食品厂于2019年2月16日接收了一批从安徽临泉县华兴食品有限公司运送至该单位,总重量为20000公斤的猪肉,未经指定通道签章。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该批猪肉所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据二:2019年2月27日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毛鹏飞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三:2019年2月2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毛鹏飞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四:毛鹏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五: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据六:你单位提供的原料肉入库检验台帐复印件一份。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产品,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经指定通道检查、消毒、签章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运入本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之规定。本案适用《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本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靖江市第二食品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机关立案后,当事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能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因此在适用罚款处罚时,给予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足以起到惩罚的作用。依照《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财政局罚缴分离专户(靖江市骥江东路163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江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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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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