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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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金华、东莞奥优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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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申请执行人-陈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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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奥优光电有限公司与陈金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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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奥优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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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莞奥优光电有限公司与陈金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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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东莞奥优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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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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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1972执9757号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东莞奥优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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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975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奥优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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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9757号东莞奥优光电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奥优光电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282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单位)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单位)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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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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