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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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侠、刘红、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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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727号之二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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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5 |
2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石化金鑫化工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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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523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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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1-27 |
3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石化金鑫化工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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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52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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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1-27 |
4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石化金鑫化工电子仪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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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52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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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1-27 |
5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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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5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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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3-26 |
6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惠州市世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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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31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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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1-01-07 |
7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惠州市世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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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恢31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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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1-01-07 |
8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泰鹏安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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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恢70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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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30 |
9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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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6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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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1-01-01 |
10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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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6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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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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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民初878-88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被告- 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 钱菊生 钱学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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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6 | 2017-06-06 |
2 | -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被告- 钱菊生 钱学栋 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 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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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67 | 2016-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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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执30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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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30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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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执3097号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梅伟、王华、梅平: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梅伟、王华、梅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03执30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康捷合进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3执309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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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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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178号(2020)粤03执6178号拍卖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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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17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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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178号之一深圳市华胜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千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余胜明、翁元青、余达诚、张丽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丽娟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清泉城市广场13A商业裙楼B1层24号(产权证书:7U01527)以清偿本案债务;二、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丽娟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清泉城市广场13A商业裙楼B1层25号(产权证书:7U01528)以清偿本案债务;三、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丽娟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清泉城市广场13A商业裙楼B1层27号(产权证书:7U01529)以清偿本案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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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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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4809号之四拍卖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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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李志群 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涂国身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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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之五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共十七案,本院(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中联大厦2幢1301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3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12号)、1302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4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17号)、1303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2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18号)、1304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5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19号)、1305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6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20号)、1401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7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6号)、1402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8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8号)、1403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9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9号)、1404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60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10号)、1405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61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11号)、1501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62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7号)、1502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63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2号)、1503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64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3号)、1504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65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4号)、1505号(杭房权证拱更字第12080751号(土地证号:杭拱国用(2012)第003005号)共15套房产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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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4 |
(2020)粤0304民初358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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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8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王阳 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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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825号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徐山、康媛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们、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897369.28元、利息507177.07元、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20897369.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6%的标准,自2019年8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复利(复利以尚欠利息507177.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6%的标准自2019年8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王阳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侧东海丽景花园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宝兴科技有限公司、徐山、康媛媛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465.92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61465.92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五被告连带负担161365.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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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5 |
(2020)粤0304民初3582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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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8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宝兴科技有限公司 徐山 康媛媛 王阳 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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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825号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徐山、康媛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们、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897369.28元、利息507177.07元、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20897369.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6%的标准,自2019年8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复利(复利以尚欠利息507177.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6%的标准自2019年8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王阳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侧东海丽景花园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宝兴科技有限公司、徐山、康媛媛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465.92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61465.92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五被告连带负担161365.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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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6 |
(2020)粤03执48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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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涂国身 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李志群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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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之四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共十七案,本院(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评估报告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深圳市国量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12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常国用(2008)第0276176号)及地上房屋(房屋所有权号:常房权证字第00418250号)的现值进行评估并已作出深国量行估字(2021)第05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据该报告显示上述财产价值为人民币24887938元。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请你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视为没有异议,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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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7 |
(2021)粤03执异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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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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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20号吴文洲、庄淑君、吴丹莉、吴婉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丹莉、吴友平、吴婉丽、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东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强制处分了被执行人吴友平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中心区内黄埔雅苑逸悠园5栋25B房产并作出相关书面通知,要求涉案房产内的占有人限期搬离、配合移交涉案房产,同时要求黄埔雅苑逸悠园管理处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水、电、煤供应。被执行人吴友平不服上述执行措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2021)粤0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异议人吴友平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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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8 |
(2020)粤03民初10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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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 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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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043号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薛峰、王倩: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薛峰、王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043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补正)、(2020)粤03民初10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保全结果通知书、(2020)粤03民初104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保全结果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一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141517867.32元(其中,本金99798417.21元、利息7348614.37元、罚息28566606.23元、复利5804229.51元);二、被告二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被告四薛峰、被告五王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798417.21元、利息7348614.37元、罚息28566606.23元、复利5804229.51元;被告二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被告四薛峰、被告五王倩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要求被告一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转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3797.61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327267.67元,被告一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被告四薛峰、被告五王倩共同负担73652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三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420元,由被告二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四薛峰、被告五王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一深圳亚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三东莞市亚通光电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四薛峰和被告五王倩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华百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向薛峰、王倩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方式:陈助理0755-8353533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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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9 |
(2020)粤03执恢12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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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122号 | - |
当事人- 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香港祥基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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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恢122号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深圳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祥基企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变更前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深圳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祥基企业有限公司授信额度纠纷一案,本院(1999)深中法经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14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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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10 |
(2020)粤0304民初35825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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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8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 王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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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825号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徐山、康媛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们、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897369.28元(本公告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至2019年8月4日,拖欠利息为507177.07元;2019年8月5日起,暂计至2020年6月16日,应付罚息为1478465.66元,复利为50172.54元,合计为1528638.197元;上述罚息、复利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与复利的利率为贷款年利率130%,即年利率为8.06%),以上款项共计为22933184.5;2、确认原告对被告王阳名下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优先受偿;3、被告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徐山、康媛媛对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宝兴注塑(深圳)有限公司、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徐山、康媛媛、王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8日11时,开庭地点由本院庭审管理中心指定,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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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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