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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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俞金芳、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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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109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俞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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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7-30 |
2 |
龚子云、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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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27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龚子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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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7-31 |
3 |
张洪真、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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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26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张洪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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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7-31 |
4 |
李翠红、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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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29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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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7-31 |
5 |
郑雪、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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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26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郑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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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7-31 |
6 |
张泽华、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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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27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张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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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7-31 |
7 |
施小云、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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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27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施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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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7-31 |
8 |
刘庆、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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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执265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刘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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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7-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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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5执1090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2 | 详情 |
2 | (2020)浙0105执275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6 | 详情 |
3 | (2020)浙0105执273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6 | 详情 |
4 | (2020)浙0105执267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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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5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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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59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瑶瑶 被告- 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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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瑶瑶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59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冰淇淋网络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瑶瑶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14日工资5657.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驳回申请人陈瑶瑶其他仲裁申请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2020年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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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2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5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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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59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瑶瑶 被告- 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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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瑶瑶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0)595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0年7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5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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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
3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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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裘露婷 被告- 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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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裘露婷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38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裘露婷2019年4月份工资337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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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4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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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1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施小云 被告- 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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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施小云诉你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14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1日至6月14日工资5839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8000元;上述两款项共计人民币13839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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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5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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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1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平露怡 被告- 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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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平露怡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1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1日至6月14日工资6709.4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8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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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6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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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4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栾杭城 孙超 张洪真 被告- 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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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洪真、孙超、栾杭城等17人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41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8月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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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7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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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裘露婷 被告- 杭州冰淇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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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裘露婷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38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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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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