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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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林祖查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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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591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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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10-08 | 2021-10-19 |
2 |
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旺客源超市、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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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民终731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旺客源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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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17 |
3 |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旅顺口区万家隆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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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民初514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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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11 |
4 |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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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988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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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6 |
5 |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肖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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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988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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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6 |
6 |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上海营贝文具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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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1324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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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4 |
7 |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松北区美佳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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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1民初131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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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10-14 |
8 |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船营区天盛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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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2民初41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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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8-30 |
9 |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旺悦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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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民初504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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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07 |
10 |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区聚贤路盛世年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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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民初504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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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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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能新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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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民初26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被告- 朱能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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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能新:本院受理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朱能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朱能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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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
2 |
(2020)粤0305民初306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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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6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必志成体育用品商行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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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650号深圳市南山区必志成体育用品商行: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30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必志成体育用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第19710、1540845、3811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必志成体育用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必志成体育用品商行负担。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后迳付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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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3 |
送达裁判文书——张倩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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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942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张倩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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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9423号张倩倩:本院受理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张倩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0公告送达(2020)沪0104民初9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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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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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086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被告- 文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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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铅笔公司)与被告文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0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文官赔偿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600元(包含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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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5 |
(2020)粤0305民初306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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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6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南山区必志成体育用品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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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650号深圳市南山区必志成体育用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必志成体育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650号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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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6 |
(2020)粤0305民初306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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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6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必志成体育用品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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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650号深圳市南山区必志成体育用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必志成体育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0650号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3月5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0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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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7 |
送达裁判文书——何国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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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373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被告- 何国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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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3737号何国仁:本院受理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何国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04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龙漕路12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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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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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0869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被告- 文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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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官关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20)桂0103民初108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子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中华牌”注册商标权益的商品;2、判决被告支付乙方商标侵权赔偿21000元及原告为直至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4000元,共计2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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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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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初213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益舟便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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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益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桂0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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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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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初208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惠而美超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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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惠而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桂0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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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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