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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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新颖、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974终本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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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执59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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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09-28 |
2 |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玉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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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执6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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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9 |
3 |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周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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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执6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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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9 |
4 |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秋怡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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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执60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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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8 |
5 |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金英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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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执60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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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8 |
6 |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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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8执3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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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5 |
7 |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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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8执3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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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5 |
8 |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江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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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执60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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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9-09 | 2021-09-28 |
9 |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夏威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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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执599号 | 特殊程序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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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6 |
10 |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锁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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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02执38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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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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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7民初50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魏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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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G53 | 2020-10-21 |
2 | (2019)黑0110执34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许占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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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G90 | 2020-08-27 |
3 | (2019)京0115执异234号 | -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倪后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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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G79 | 2020-01-12 |
4 | (2019)粤0303执97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省 全卜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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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80 | 2019-11-19 |
5 | - | -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滕仲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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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G60 | 2019-02-21 |
6 | (2018)第85号 | -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周丽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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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8-10-28 |
7 | (2018)粤0104民初13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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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8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省 全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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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8-09-25 |
9 | (2018)粤0104民初224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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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2 |
10 | (2018)粤0104民初13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秀贞 蔡继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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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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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57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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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71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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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712号之一张晓琴: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海南国际仲裁院(2020)海仲案(网)字第301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7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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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2 |
(2021)粤0303民初12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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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惠信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大丰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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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281号深圳市前海大丰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惠信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洪秀、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大丰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惠信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281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09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院联系人:刘蕾电话:0755-826326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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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3 |
(2021)粤0303民初12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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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惠信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大丰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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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280号深圳市前海大丰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惠信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大丰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惠信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28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09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法院联系人:刘蕾电话:0755-826326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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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4 |
立案执行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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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59号 | - |
当事人-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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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59号蔡炜:本院立案执行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5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对被执行人蔡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粤01执4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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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5 |
关于执行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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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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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56号胡志敏:关于执行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45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对执行人胡志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粤01执4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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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6 |
关于执行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永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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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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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568号刘永发:关于执行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56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对执行人刘永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粤01执5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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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7 |
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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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59号 | - |
当事人-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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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执459号蔡炜: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网)字第1083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842.43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3573报告财产令内容: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电话:020-8321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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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8 |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志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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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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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456号胡志敏: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年粤01执4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网)字第1056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908.75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3575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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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9 |
(2021)粤03执61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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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明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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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10号张明杰:申请执行人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20)海仲(网)字第101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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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10 |
(2018)粤0192民初1334号原告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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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92民初133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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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18)粤0192民初1334号卢旭: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92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联系电话:020-36690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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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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