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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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卫公罚[2021]77号 |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及时改正的情形、裁量幅度为罚款500—1850元”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临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到相关银行按规定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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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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