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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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路政罚〔2021〕18J52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7月13日,余姚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5月13日20时36分,浙B0D661在X207(高夹线)高桥、夹塘方向K0+380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柒佰零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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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2 | 甬路政罚〔2021〕18J49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7月13日,余姚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5月31日21时2分,浙B0L865在X207(高夹线)高桥、夹塘方向K0+380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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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3 | 甬路政罚〔2021〕18J54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7月13日,余姚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5月20日9时39分,浙B2E736在X207(高夹线)高桥、夹塘方向K0+380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陆佰陆拾玖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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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4 | 甬路政罚〔2021〕18J51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7月13日,余姚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6月7日13时1分,浙BL5566在X207(高夹线)高桥、夹塘方向K0+380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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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5 | 甬路政罚〔2021〕18J50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7月13日,余姚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5月20日16时18分,浙B1X085在X207(高夹线)高桥、夹塘方向K0+380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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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6 | 甬路政罚〔2021〕18226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7日17时34分,浙B0L812(4轴)行经S319(甬余线)上虞方向K57+9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7.22吨。7月1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1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7月1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13日对田山岭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零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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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7 | 甬路政罚〔2021〕18J53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7月13日,余姚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6月25日19时6分,浙B2E736在S319(甬余线)上虞方向K57+900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陆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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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8 | 甬路政罚〔2021〕18111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8日16时13分,浙B1X085(4轴)行经X207(高夹线)高桥、夹塘方向K0+3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9吨。5月20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8日对陈园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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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详情 |
9 | 甬路政罚〔2021〕18110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5日9时18分,浙B0G761(4轴)行经X207(高夹线)高桥、夹塘方向K0+3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5.32吨。4月26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5月1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8日对潘家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叁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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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详情 |
10 | 余公路罚[2020]03(41)10815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9月01日,余姚市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L5563在S319甬余线K57+9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1月06日08时48分车号为浙BL5563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K57+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5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1500千克,超限450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9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81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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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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