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102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取得广安市盛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发票代码5100151130,发票号码06180913-06180917,开票日期2016年01月26日,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行车记录仪,合计金额397907.68元,税额67644.32元,价税合计465552元,于2016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4148元,于2016年2月抵扣进项税额63496.32元。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你单位已于2017年6月27日对上述发票补缴增值税67644.32元和滞纳金3575.58元。处罚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36189.7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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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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