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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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熊华英、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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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4执8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熊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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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8-12-29 |
| 2 |
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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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4民初35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胡良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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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18-06-07 | 2018-07-06 |
| 3 |
胡良红与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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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4民初3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胡良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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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18-06-07 | 2018-07-06 |
| 4 |
熊华英与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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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3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熊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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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18-03-14 | 2018-09-01 |
| 5 |
胡良红、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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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4民初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胡良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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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18-01-15 | 2018-07-06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赣0104民初13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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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6 |
| 2 | (2017)赣0104民初13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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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29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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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徐伟平诉被告聂德刚、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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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4民初443号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原告- 徐伟平 被告- 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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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德刚、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伟平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4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联系人:刘智博联系电话:0791-85232982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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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 2 |
原告余早生诉被告聂德刚、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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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4民初49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余早生 被告- 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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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德刚、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早生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04民初4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联系人:李众豪联系电话:0791-85216050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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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 3 |
原告余早生诉被告聂德刚、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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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4民初49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余早生 当事人- 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聂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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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德刚、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早生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4民初4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联系人:李众豪联系电话:0791-85216050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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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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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贵林诉被告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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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921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樊贵林 被告- 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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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樊贵林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03民初921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无条件全额返还房屋装修款壹万柒仟壹佰陆拾元整;2、要求被告无条件返还四扇门:厨房一扇、卫生间一扇、阳台二扇,厨房、卫生间铝合金集成吊顶,被告未通知原告情况下拆运走,共折合现金:肆仟元整,如不归还门、铝合金吊顶,就赔款。共赔款:贰万壹仟壹佰陆拾元整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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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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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良红诉被告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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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4民初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胡良红 被告- 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聂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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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德刚:原告胡良红诉被告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胡良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退回原告胡良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104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联系人:芦祺联系电话:0791-85232982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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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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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华英诉被告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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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3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熊华英 被告- 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聂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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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德刚:本院受理熊华英与被告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04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德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熊华英货款及利息16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注: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杨琦收电话:0791-85236501联系人:杨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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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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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良红诉被告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德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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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4民初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胡良红 当事人- 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聂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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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德刚:本院受理原告胡良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4民初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联系人:芦祺联系电话:0791-85232982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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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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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华英诉被告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聂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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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136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熊华英 被告- 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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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广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赣0104民初1360号熊华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800元及利息100元,共计人民币169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注: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杨琦收电话:0791-85236501联系人:杨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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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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