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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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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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21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洪茂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新冠亚实业有限公司 任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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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洪茂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新冠亚实业有限公司、任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1民初2169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贵州洪茂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800000.00元及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的欠付利息242000元、罚息1108800元、复利31501.07元,合计欠本息2182301.07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12%计算罚息,同时计算复利;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贵州洪茂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90000元;3、判令被告对拍卖、变卖被告依法登记的抵押物(贵州洪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都匀经济开发区落邦镇附城村十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匀开国用(2014)第06号,面积83975平方和匀开国用(2014)第08号,面积87959平方米)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5、判令被告重庆新冠亚实业有限公司、任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月18日下午14点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庭(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参加,本院将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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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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