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盐公(武)行罚决字[2020]00923号 | 浙江省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20日,海盐海利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因未落实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我局民警在办理海盐县张芳芳等人卖淫嫖娼案件中,发现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海盐海利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的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国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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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详情 |
| 2 | 盐公(武)行罚决字[2019]50567号 | 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4月4日至4月5日期间,坐落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349号的海盐海利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一楼接待大厅疏于管理、巡逻人员不足、客用电梯随意进出的治安隐患,致使部分住宿旅客未登记身份信息即入住,于2019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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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详情 |
| 3 | 盐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5号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349号的海盐海利韵动健身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海盐海利韵动健身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枣园路支行(账号:3300163713505000829101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3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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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浙盐卫公罚﹝2017﹞19号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当事人海盐海利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炯)2017年7月10日营业期间游泳池池水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其中不合格指标为尿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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