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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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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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民初45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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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25 |
2 |
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新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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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6084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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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4-02 |
3 |
王博与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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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86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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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7-07-07 | 2017-07-28 |
4 |
李艳平与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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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8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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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17-07-07 | 2017-07-28 |
5 |
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海鲲鑫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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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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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杭州海鲲鑫盛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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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鲲鑫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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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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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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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新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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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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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王博与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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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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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李艳平与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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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艳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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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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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68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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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84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海鲲鑫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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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848号之一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杭州海鲲鑫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8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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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2 |
(2021)粤03执192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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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921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莹 被告- 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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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921号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莹与你(单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调字第416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9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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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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