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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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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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56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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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2-09 |
2 |
南京丰融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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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终508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南京丰融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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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9-15 |
3 |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宝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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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691民初8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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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11-19 |
4 |
薛尧森、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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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民终1562号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薛尧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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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5-27 |
5 |
南京丰融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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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初3907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南京丰融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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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5-12 |
6 |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李氏铜业有限公司、台州亚宁洗衣机阀有限公司、李福良、陈梅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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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执2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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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5-08 |
7 |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江西正田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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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执1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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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8 | 2020-04-06 |
8 |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众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安徽众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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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62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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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0 |
9 |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旗农化有限公司、安徽众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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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599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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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03 |
10 |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李琼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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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民终1166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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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20-01-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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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民终10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苏荣腾铜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新昌县大正铜业有限公司 玉环县吉昌金属制品厂 阮国卫 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冷皇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 叶腾斌 周敏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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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05 | 2019-05-07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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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9-04-12 |
3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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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8-05-20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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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9 |
5 | 2017浙.01民初4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正田铜业有限公司 浙江中诺铜业有限公司 陈礼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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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7-08-31 |
6 | 2017浙.01民初4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荣腾铜业有限公司 新昌县大正铜业有限公司 阮国卫 玉环县吉昌金属制品厂 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冷皇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 叶腾斌 周敏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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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7-08-31 |
7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江西省东沿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巍华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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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20 |
8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江西省东沿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巍华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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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20 |
9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被告- 江西省东沿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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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6-08-20 |
10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被告- 江西省东沿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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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6-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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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3民初23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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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239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唐建国 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 刘卫娟 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俞国元 宁波丞煊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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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3民初2398号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玳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丞煊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卫娟、俞国元、唐建国、浙江东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239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在35000万元、15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3民初56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包括货款1580000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14550元、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5日起以未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为42331元),暂合计为1636881元;2.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二的付款义务分别在980万元、245万元、245万元的出资限额内对被告二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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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2 |
(2018)浙01民初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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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初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昌县琼宇铜业有限公司 浙江龙溪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鑫宇铜业有限公司 浙江冯氏进出口有限公司 冯必福 冯玲英 冯仁宗 郑巍巍 冯奎森 叶金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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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溪阀门有限公司、浙江冯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冯仁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昌县琼宇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龙溪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鑫宇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冯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冯必福、冯玲英、冯仁宗、郑巍巍、冯奎森、叶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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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3 |
(2017)浙0103民初86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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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86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 张雪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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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8622号之一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张雪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张雪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86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741320元;二、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利息191892.40元;三、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389115.14元(暂算至2017年12月1日,此后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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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4 |
(2017)浙0103民初862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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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86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 张雪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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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8623号之一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张雪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张雪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86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904208.90元;二、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自2018年4月9日起按年4.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张雪地对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的上述第一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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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5 |
(2017)浙01民初4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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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初4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荣腾铜业有限公司 新昌县大正铜业有限公司 阮国卫 玉环县吉昌金属制品厂 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冷皇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 叶腾斌 周敏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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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吉昌金属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荣腾铜业有限公司、新昌县大正铜业有限公司、阮国卫、玉环县吉昌金属制品厂、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冷皇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叶腾斌、周敏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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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
6 |
(2017)浙0103民初862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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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86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 张雪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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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8622号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张雪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张雪地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向原告支付编号为ISCGA110324的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2741320元;2、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人民币2741320元;3、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的合同欠款利息,案子年利率7%计算为人民币191892.4元;4、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上述合同欠款及利息产生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案子年利率7%计算,从2015年12月2日起算,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至201712年12月1日为人民币410649.74元;5、被告张雪地就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在第1-4项诉讼请求项下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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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
7 |
(2017)浙0103民初862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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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86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 张雪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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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8623号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张雪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张雪地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尚未履行的预付款共计人民币904208.90元;2、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人民币904208.90元;3、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延期交货产生的预付款自己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同档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从2016年9月1日起算,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12月1日为人民币54403.24元;4、被告张雪地就被告玉环县博工水暖制造厂在第1-3项诉讼请求项下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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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
8 |
(2017)浙0103民初308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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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0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 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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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3082号之一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293320.64元;二、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货款逾期利息943339.95元(暂计至2017年4月11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标准另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29332.06元;四、驳回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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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9 |
(2017)浙0103民初3967号之一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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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9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省常山宝新果蔬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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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3967号之一浙江省常山宝新果蔬菌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省常山宝新果蔬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132000元;二、被告浙江省常山宝新果蔬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25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97元,由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62元,被告浙江省常山宝新果蔬菌有限公司负担15435元。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省常山宝新果蔬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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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
10 |
(2017)浙0103民初308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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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0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 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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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3082号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ISCGA110317、ISCGA110381、ISCGA110353、ISCGA110319、ISCGA120637《销售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10293320.64元;2、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ISCGA110317、ISCGA110381、ISCGA110353、ISCGA110319、ISCGA120637《销售合同》项下因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4月11日,为人民币943339.95元);3、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ISCCC120637号《销售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2060692.58元;4、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编号为ISCCC120637号《销售合同》项下因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4月11日,为人民币152319.53元);5、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项下货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235401.32元;6、被告宁波齐合大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被告江西双虎铜业有限公司在第3、4项诉讼请求项下对原告负有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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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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