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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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黄德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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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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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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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判决书及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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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惠益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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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张甫林:本院受理原告黄德远诉被告张甫林、深圳惠益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黄德远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款共计186769.11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黄德远116000元;三、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黄德远70769.11元;四、驳回原告黄德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0.82元,由原告负担467.43元,由被告三负担2198.88元,由被告四负担1524.51元;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90.45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其诉请:1、判令撤销(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8月10日发布。联系人:叶宛蓉张斯宜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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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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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送达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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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惠益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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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张甫林:本院受理原告黄德远与被告张甫林、深圳惠益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独任制)、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8日14时30分在沙河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四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3月4日发布。联系人:张斯宜、叶宛蓉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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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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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送达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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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黄德远 被告- 深圳惠益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张甫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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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张甫林:本院受理原告黄德远与被告张甫林、深圳惠益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独任制)、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8日14时30分在沙河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四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3月4日发布。联系人:张斯宜、叶宛蓉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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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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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送达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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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惠益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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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张甫林:本院受理原告黄德远与被告张甫林、深圳惠益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独任制)、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14时30分在沙河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七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2月7日发布。联系人:张斯宜、叶宛蓉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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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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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送达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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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黄德远 被告- 深圳惠益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张甫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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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张甫林:本院受理原告黄德远与被告张甫林、深圳惠益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304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独任制)、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14时30分在沙河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七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2月7日发布。联系人:张斯宜、叶宛蓉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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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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