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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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088号刘彬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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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0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刘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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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1088号刘彬:我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刘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本金82969.79元、利息3946.27元、罚息5995.45元、复利793.1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上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刘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152元,由被告刘彬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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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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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808号洪福华、孙岭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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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8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洪福华 孙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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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1808号洪福华、孙岭:我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洪福华、孙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洪福华、孙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2152604.42元、利息496326.03元、罚息371809.75元、利息复利146415.91元、罚息复利57994.01元,合计3225150.12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洪福华、孙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32725元,由被告洪福华、孙岭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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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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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423号李金凤等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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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4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胡海保 李金凤 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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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1423号李金凤、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胡海保、李金凤、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海保、李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374072.74元、利息17033.06元、罚息745.25元、利息复利638.9元、罚息复利17.82元,并继续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胡海保、李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被告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海保、李金凤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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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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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815号张金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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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8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张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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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1815号张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张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58015.67元,利息2206.97元、罚息9844.49元、利息复利414.76元、罚息复利861.87元,并继续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张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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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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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812号汪海进、梁春凤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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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8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梁春凤 汪海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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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1812号汪海进、梁春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汪海进、梁春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海进、梁春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2078376.67元、利息485753.08元、罚息392766.09元、利息复利151539.94元、罚息复利63918.25元,并继续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汪海进、梁春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0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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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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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423号李金凤等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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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42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胡海保 李金凤 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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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1423号之二李金凤、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胡海保、李金凤、芜湖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的(2022)皖02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胡海保、李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374072.74元、利息17033.06元、罚息745.25元、利息复利638.9元、罚息复利17.82元,并继续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变更“被告胡海保、李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374072.74元、利息17033.06元、罚息745.25元、利息复利638.9元、罚息复利17.82元,并继续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02民初14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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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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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020号唐云飞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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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0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唐云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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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1020号唐云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唐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10783.4元、利息8954.13元、罚息353.66元、复利564.57元,并继续支付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唐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如被告唐云飞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有权对被告唐云飞所有的芜湖市经开区信德半岛B1#楼1单元1401室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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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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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810号殷学胜、张美林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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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8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殷学胜 张美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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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1810号殷学胜、张美林: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殷学胜、张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殷学胜、张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1187643.73元、利息277573.14元、罚息224446.57元、利息复利86594.28元、罚息复利36525.25元,并继续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殷学胜、张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0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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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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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3206号刘秋铄民事起诉状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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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32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刘秋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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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3206号刘秋铄:我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刘秋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64.84元、利息195.83元、罚息237.269元和复利20元及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4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4日14时4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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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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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464号陶磊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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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2民初14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陶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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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2民初1464号陶磊:我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陶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陶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32715.52元、利息738.4元、罚息182.49元及复利23.25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支付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陶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代理费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陶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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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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